近日,賓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通過訴前調解,對涉及403戶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進行集中化解,確保案涉551畝土地得以如期耕種二季水稻。
案情回顧
2014年3月,某農業科技公司與黎塘鎮青山村委會里仁村韋某等403戶農戶簽訂《土地流轉租賃合同》,約定韋某等403戶農戶將承包地551畝租給某農業科技公司經營,出租年限為10年,合同期滿后如農戶同意,可以順延協議;如合同終止,該公司則將土地平整完好后交付給眾農戶。合同到期后,因某農業科技公司未足額支付農戶租金、未按約定平整土地、劃分田地分界線,導致承包土地中遺留大量的磚塊、石頭、木樁等雜物,農戶無法分田到戶、翻耕后仍無法耕種,土地已然荒廢,403戶家庭承包經營戶遂訴至法院,要求某農業科技公司支付租金、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共計157萬元,并要求公司平整土地、按原狀交付。

調解過程
獲悉糾紛情況后,賓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立即開展訴前糾紛化解工作,組織當地司法所、村委干部及雙方當事人到現場勘查土地現狀,了解到此前承租土地主要用于農業觀光及農業項目旅游,土地承包期滿后承包公司已經平整過一次土地,但翻整過的土地仍留存建筑用的磚塊、碎石、沙砂等雜物,無法完全清除,以及發現部分土地已種植有一定的農作物。經走訪部分村民了解實際租賃情況,法官發現因企業經營問題無法按時支付租金后,部分農戶在承租期未屆滿之前已將部分土地轉租給他人并正常種植農作物,但大部分土地之前因用于旅游項目翻整后土地仍無法復耕處于荒置狀態,而公司也鑒于轉租的原因拒不再付租金。

圖為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期間法官先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四次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如糾紛進入訴訟按合同約定雙方均有違約行為,雙方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以及矛盾延遲解決既影響農民第二季秋播收成,承租方承擔的民事責任也相應增加,并就土地租賃合同的租金、違約金及平整土地等事項進行友好協商,最終于8月2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解除合同,由某農業科技公司支付相應租金后再用公司在承租土地上的廠房、建筑物抵扣其余租金。至此,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過訴前調解的方式化解,有力保障了403戶農戶的合法權益。
法官心語
近年來,賓陽縣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始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能動司法,暢通訴前調解和訴訟程序銜接機制,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訴前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讓更多矛盾糾紛止于訴前,最大限度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不斷推動轄區矛盾糾紛源頭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