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耕地保護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推動責任落實,某地近期發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企業合規經營,群眾尊法守法。
案例一:違法占地建設房屋
【基本案情】
某公寓服務公司未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天元區金龍社區土地建設公寓,占地面積38畝(耕地25畝)。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2020年7月,天元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5萬元;判決被告羅某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5萬元;判決被告人張某、羅某某違法所得67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二:違法占地堆放物品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連平縣陂頭鎮貴塘村永久基本農田35.2畝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連平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2021年9月,連平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股東張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分別并處罰金1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三:耕地保護不力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濟南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違規改變備案的設施農用地用途,在項目區內建設游樂設施等非農設施,占用耕地108.67畝,被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濟南局認定為“大棚房”問題。西城區管委會和陰陽趙鎮履行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不力,打擊“大棚房”問題反彈力度不夠。
【處理結果】
2021年1月,陰陽趙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等6人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相關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案例四:違規占用耕地造景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多巴新城建設管委會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違規申報扎麻隆濕地公園景觀工程項目,并于同月獲得原湟中縣發改局立項批復。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多巴新城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占用多巴鎮扎麻隆村土地550.97畝(含耕地470.06畝),建設扎麻隆濕地公園景觀工程。
【處理結果】
2021年11月,多巴新城建設管委會原副主任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副主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多巴新城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受到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原湟中縣發改局局長、副局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他有關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