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5月,遂昌縣農業農村局接到遂昌縣人民政府妙高街道辦事處《函》反映妙高街道源口村某某自然村村民鐘某存在違法用地建房行為,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2021年5月,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違法建筑進行現場勘測,并制作了測繪圖紙,并對當事人、當事人所屬行政村黨總支部委員秦某、建筑施工方負責人葉某等分別進行調查詢問。
經依法查明:當事人鐘某某系妙高街道源口村農業家庭戶口,2012年批準拆建磚混結構住宅115㎡,于2020年6月底將原有老宅進行拆除,并挖掘地基進行建造。2021年5月21日現場勘測時,當事人已建成住宅占地面積201.77㎡,超出審批面積86.77㎡。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勘測后已自行拆除部分違法建筑。2021年6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對涉嫌違法建筑進行現場勘測并繪制測繪圖紙,當事人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積155㎡,超出審批面積40㎡。當事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45天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了房屋的拆除義務。
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典型意義
農民建房是農村家庭的大事,我國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農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超過審批的標準,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農村村民未經批準建住宅,或者超過審批的標準建住宅,不僅要退還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還要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宅,面臨巨額的經濟損失。因此,農民建住宅,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請,得到批準后再建房。監管部門也將加強巡查,及時制止村民的違建行為,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來源:遂昌司法
原標題:超出宅基地審批面積建房,最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