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對外公布。該司法解釋系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近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相關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決人數82704人。其中,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盜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濫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
法釋〔2023〕8號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十個方面內容:
明確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法釋〔2023〕8號第一條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明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釋〔2023〕8號第二條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明確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有三檔法定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法釋〔2023〕8號第三條明確盜伐林木的認定,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此基礎上,第四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盜伐林木罪的三檔量刑標準“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作出規定。
明確濫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構成濫伐林木罪;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釋〔2023〕8號第五條列舉濫伐林木的認定情形;在此基礎上,第六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
明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主觀明知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為前提要件。法釋〔2023〕8號第七條采取“概括+列舉”的方式,對該要件的認定規則給予明確:一方面,要求從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另一方面,列舉五項推定“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具體情形,如收購價格明顯過低、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正常習慣等。在此基礎上,法釋〔2023〕8號根據林木的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
明確涉林業證件、文件犯罪的處理規則。法釋〔2023〕8號第十條明確,偽造、變造、買賣采伐許可證,森林、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擇一重罪處斷。
明確涉林木盜竊行為的處理規則。法釋〔2023〕8號第十一條明確,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此外,法釋〔2023〕8號同時明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適用規則,明確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明確行政與刑事雙向銜接規則,避免“不刑不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