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黑土地保護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黑土地保護法》,將保護黑土地上升為國家意志,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完善黑土地保護體制機制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黑土地保護重要指示的有力舉措。《黑土地保護法》堅持“小快靈”立法,充分體現了立法工作不斷增強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思路。該法共三十八條,本期法治版對其中部分重點內容予以歸納。
明確適用范圍,做好法律法規銜接
明確適用范圍
《黑土地保護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黑土地,是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以下簡稱“四省區”)的相關區域范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做好法律銜接
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范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水法》等有關法律;有關法律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地未作規定的,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加強政府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
堅持統籌規劃
該法第四條規定,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該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蝕、風蝕等的預防和治理;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部門協調機制
該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和四省區人民政府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四省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加強宣傳教育
該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建立健全調查監測制度
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調查和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布、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重點用于農產品生產,實行嚴格保護
該法第五條規定,黑土地應當用于糧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農產品生產;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
加強科技支撐與生態保護修復,鼓勵開展協同科研攻關
該法第十一條明確,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黑土地保護的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將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科技創新作為重點支持領域;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
加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保護修復
該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于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科學分區,采取因地制宜精細化措施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并結合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制定并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
強化基層組織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保護責任
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依法發包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黑土地等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應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積極采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黑土地。
加大投入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保障制度
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投入的重點領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跨區域投入保護機制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糧食主銷區通過資金支持、與四省區建立穩定糧食購銷關系等經濟合作方式參與黑土地保護,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區域投入保護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按照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黑土地保護活動,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強化考核監督,依法從重處罰
壓實地方政府保護責任
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對四省區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違反本法規定相關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嚴禁破壞,禁止非法買賣
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建設占用黑土地未實施耕作層剝離的處以罰款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未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對相關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將黑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以及盜挖、濫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別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