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曹某某、張某某共同賠償土地復墾費3067056.79元,并在省級媒體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日前,由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檢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非法占用農用地現場。
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曹某某、張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非法占用石家莊市藁城區某村基本農田30.189畝用于傾倒建筑垃圾。經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鑒定,涉案區域已全部被建筑垃圾壓占,造成30.189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無法耕種。


檢察人員查看復墾進度,并與鎮政府工作人員評估復墾效果。
案發后,裕華區檢察院迅速成立公益訴訟辦案組,針對涉案土地現狀、土地屬性、土地復墾方案、復墾進度、復墾費用等問題多次前往案發現場,嚴審細查、全面調查取證。按照司法程序,依法發出公告,公告期滿沒有相關組織提起訴訟,該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裕華區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就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事實與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充分釋理說法,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表示愿意積極賠償土地復墾費。
經審理,裕華區法院認定曹某某、張某某侵權事實成立,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零容忍,不僅修復了生態環境,保護了寶貴的耕地資源,也提高了違法成本,對犯罪分子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有力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有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未在期限內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