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農村部就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741號建議進行了答復,主要圍繞兩方面: 一是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部門職責、二是關于推動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下放。
答復摘要全文如下 一是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部門職責。 按照部門“三定”規定,農業農村部負責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的行業指導監督和違法查處等環節,宅基地的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利用指標落實、農用地轉用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確權登記頒證等方面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近年來,兩部加強協作配合,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確職責分工,對構建基層宅基地審批聯審聯辦制度、保障農民宅基地合理需求、遏制新增違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加強與自然資源部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壓實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疏堵結合加強宅基地管理,保障好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會同自然資源部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要求,扎實開展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 二是關于推動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下放。 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要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 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并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 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積極探索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多項行政執法權,河北、山西、內蒙古等地已依法將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執法力量向基層下沉的要求,推動有條件的省份將農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賦予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行使,有關部門做好指導監督。 農業農村部 2022年7月8日 來源:農業農村部門戶網站
結語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有兩大因素必須考慮在內,那就是既要保障農民宅基地合理需求,也要遏制新增違法占用,所以職責不但需要明確分工,還需要將執法力量向基層下沉。 只有壓實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才能有效地進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整治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 由上述可見,我國對宅基地管理的嚴謹,但宅基地也并不是必須“宅”著,合法的宅基地流轉也備受鼓勵。如果手上有閑置的宅基地,可以通過合法合規的平臺進行流轉,盤活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