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減少資源浪費,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應當是依法、自愿、有償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案情簡介
楊某為山東省德州市XX市XX村村民,其在該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2020年4月,街道辦及街道辦綜合執法大隊聯合下發《通知書》, 該通知書載明為了實施XX小鎮項目,決定對楊某的地塊進行位置互換,限期楊某將地上附屬物清理完畢,逾期不清理,將組織人員予以清理。楊某不服,就該《通知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被告觀點
街道辦稱,該通知書是執法大隊作出,街道辦蓋章只是對執法大隊在執行通知書的過程中進行監督。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大隊系該街道辦事處的下設單位,故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大隊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為該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二)基本原則第三項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涉案《通知書》違背承包農戶意愿,在未征得承包戶同意的情況下向原告下達了《通知書》,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故被告作出的該行政行為應確認違法,該通知書應予以撤銷。

案件總結
不管是街道辦、還是村委會,都無權擅自作村民的主,將其土地經營權進行流轉。如果您也在實踐中遇到了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啟動救濟程序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