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5月6日起施行。
據介紹,《解釋》貫徹落實黑土地保護法對破壞黑土地、污染黑土地行為從重處罰的精神,充分體現了嚴厲打擊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加強黑土地保護的決心和鮮明司法導向。在以往司法解釋關于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基礎上,適當降低了入罪和升檔量刑的標準。
《解釋》共14條?!督忉尅芬幎似茐暮谕恋貥嫵煞欠ㄕ加棉r用地罪的認定及入罪標準。《解釋》針對永久基本農田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入罪門檻。對于永久基本農田,非法占用并毀壞達到“三畝”或者非法采挖黑土達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對于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毀壞達到“六畝”或者非法采挖黑土達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對糧食安全的保護力度。
《解釋》規定了對非法開采屬于礦產資源的黑土行為的處理?!督忉尅穼嵺`中非法開采屬于礦產資源的黑土的行為,明確可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解釋》規定了對嚴重污染黑土地行為的處理?!督忉尅芬罁谭ㄒ幎鞔_,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黑土地的行為,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解釋》規定了對掩飾、隱瞞犯罪行為的處理。為打擊非法買賣黑土的行為,《解釋》依據刑法規定明確,對明知是盜挖、濫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當定罪量刑。
《解釋》規定了專門性事實問題的處理。針對當前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對有關專門性事實問題認定的實踐需求,《解釋》規定了可以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意見、有關機構出具的報告并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此外,《解釋》還規定了競合適用規則、單位犯罪的處理、數量數額的累計計算、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認定、行刑銜接以及針對耕地之外的黑土實施破壞行為的處理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