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家1993年發放了宅基地證2本,其中一塊因為家庭困難等客觀原因,一直未建設房屋,近期由于膝下有兒女一雙均與長大到了婚育年齡,面臨房屋不夠住的困境,計劃在原空閑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又了解到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后原宅基地被認定為耕地,現有政策規定不能在耕地建房,面對原有農村宅基地證與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矛盾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回復內容:
您在廳網站關于“農村宅基地證與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矛盾問題”的政策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建房應當依法依規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辦函〔2022〕5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二、建房應當符合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辦函〔2022〕51號)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選址建設。已編制村莊規劃的,嚴格按照村莊規劃選址建設;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在村莊建設邊界內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引導集中建設。所以你應到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核實是否符合規,建設選址是否在村莊建設邊界內。
三、建房應當在合法用地上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所以,如宅基地還屬于農用地(含未利用地),應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所以你應當在辦理了農用地轉用手續或村內空閑宅基地上建設。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關注、理解、支持。
(來源:云南省自然資源廳網站)
咨詢問題分析:云南廳的答復,并未正面回答,有點答非所問,讓人看了還是不清楚、不明白這事兒到底如何處理。
建議這樣答復:已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農村宅基地,雖然長期閑置未蓋房,只要村集體未收回,村民持有過去發的宅基地證未注銷,仍然具有合法性。
”三調“只是土地現狀調查,《土地調查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如果村民持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證,而且”三調“前歷年國土變更調查數據庫均為建設用地,“三調”按現狀調查為耕地的,應按建設用地認定。
“三調”以后,地類問題被搞得非常復雜,而且缺少明確的政策解讀,尤其涉及用地報批、執法的具體問題,各種情況錯綜復雜,業內人士也難說清楚,不敢輕易表態,云南廳這樣答復,可以理解,確實也有難言的苦衷。
來源:自然微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