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縣某鎮規劃區內,村集體為壯大集體經濟,于2020年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了一棟商業樓,經營生活生產用品,保障附近村民生產生活所需。 商業樓建設時,按2018年變更地類管理,地塊為集體建設用地,存在未辦理土地、規劃手續的情況,屬違法占地擅自建設建筑物,后該問題被列入年度督察整改問題。因該處經營物品與群眾生活生產有關,村集體提出申請,希望依法處理違法占地后補辦手續,繼續服務群眾日常生活需要。 2023年4月,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該地塊范圍在新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且符合城鎮規劃。但在補辦手續過程中,土地管理科室提出,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但因該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征收的相關要求,不能辦理征收;規劃管理科室提出,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城鎮規劃區內只能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適用于國有土地,需要先行將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后辦理規劃手續。矛盾就此出現,導致該地塊無法補辦相關手續。 分 析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按照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應在辦理征收后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只有符合征收條件的才能辦理征收,不符合征收條件的其他項目,即使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符合使用集體土地條件的建設項目,也無法辦理規劃手續,導致無法建設。 產生此類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范圍縮小,并不是城鎮規劃區內所有土地都能征收;而《城鄉規劃法》關于城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需辦理國有土地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內容未進行修訂。由于對解決此類問題缺乏相關政策,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有依據解決實際問題,導致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符合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條件的部分項目無法進行建設。 近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下發。《通知》明確,“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可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一規定有效解決了上述問題,落實了“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基層解決了實踐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