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土地儲備、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轉,這三者是完全不相同的,而且涉及到的程序以及范圍也完全不同。那么這三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對被征收人而言又有什么不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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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儲
土地儲備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
土地收儲主要依據的是《土地儲備管理法》,根據這其中的規定,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資產的監管。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劃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并不是任何部門都有權力設立或是作為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儲備行為的。因此如果遇到除了以上部門之外的人來收儲我們的土地,我們可以依法舉報。
那么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呢?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而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2.收購的土地;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當然了,《土地儲備管理法辦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在收儲時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果取得方式和程序不合法,那么也意味著就不能入庫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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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則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征收農用地的,要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在集體土地征收上面,我國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無論是什么性質的征收項目,都必須要嚴格遵守。
因此昌運律師提醒廣大群眾,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違法征收或是補償不合理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提出或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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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
最后就是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 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 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就這三者而言,土地征收是我們大家最常聽到或遇到的。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且相關部門在必要的時候也會采取強制手段進行征收。雖然土地征收是具有強制性的一種行政行為,但廣大被征收人并不需要過于擔心,因為相關部門在征收時必須要依法批準,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