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蒼南縣一家企業發現自己受讓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權登記時,被少登記了1705平方米,而在企業抵押土地使用權被拍賣后,這部分土地居然又出現在不動產登記證上。
土地面積少了1705平方米
浙江和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豐公司)是浙江省蒼南縣一家知名的食品企業。2000年6月29日,和豐公司與蒼南縣靈溪經濟開發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協議轉讓21.615畝土地,折合14410㎡,其中:工業建設用地12100㎡,另代征道路2310㎡,并約定具體地塊按縣規劃部門用地紅線圖為準。
同年6月2日,和豐公司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用地面積為12100㎡。6月29日,蒼南縣相關部門在《國有土地轉讓申請、審批表上》記載土地面積為12100㎡,但是, 該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下稱土地證)土地面積登記卻為10395㎡(99*105m),少登記了1705㎡。
2016年12月26日,和豐公司因受貸款互保連保影響,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10395㎡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及地上建筑物設置抵押被法拍,法院在拍賣公告上特別注明:土地使用權證面積為10395平方米,不包括周邊的道路和綠化帶。此后,該地被自然人華思路取得。
2017年9月21日,蒼南縣法院作出的(2017)浙0327破9號之二民事裁定書批準《浙江和豐食品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中載明“投資人將取得的資產及權益范圍如下:和豐公司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載的用地面積為12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記載的用地面積為10395平方米,差額部分1705平方米的或有權益(10395平方米土地面積連同地上建筑物已經被司法拍賣)”。
12場官司
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已經被拍賣,那么沒有載明的土地使用權公司怎么辦?其實,在2017年1月16日,和豐公司就向蒼南有關部門遞交要求暫緩辦理法拍10395㎡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向蒼南縣產權登記中心申請少登17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更正登記,但被拒收材料5次,并明確要求和豐公司通過訴訟來解決。
和豐公司為補辦土地使用權1705平方米登記手續,從2018年到2020底共打了12場官司。
2017年2月22日,和豐公司向溫州市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理由是未到法定期限不接受行政復議。2018年1月和2月和豐公司先后兩次發律師函要求為1705平方米的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該局拒絕回復。同年3月15日,蒼南相關部門被和豐公司訴至蒼南法院。后在法庭上達成和解:蒼南有關部門同意接收申請材料,和豐公司撤訴。
2018年5月22日,蒼南有關部門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要求補正材料,即權籍調查報告。6月19日,和豐公司提交補正材料后三天,該局作出《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理由是該宗地塊已經登記過,現再申請登記系重復登記,不予受理。
2018年8月14日,和豐公司不服《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起訴至蒼南法院。10月19 日,蒼南法院作出(2018)浙0327行初第82號判決,駁回起訴,并認定未登記1705平方米土地面積現為城市道路和公共綠用地。
后和豐公司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2月14日,溫州中院作出(2018)浙03行終601號行政判決,認定:和豐公司的登記申請應予支持;并(1)撤銷(2018)浙0327行初第82號判決;(2)撤銷蒼南有關部門作出的(編號:2018-001)《不動產登記不予受理告知書》;(3)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但是,蒼南有關部門隨即又作出了編號為2019-01001的《不動產不予登記告知書》,以案涉土地登記面積無誤為由不予更正。
和豐公司不服作出的編號為2019-01001的《不動產不予登記告知書》,向溫州市自然和規劃局提起行政復議,8月9日,該局作出維持決定。同年9月16日,和豐公司直接向溫州市中院起訴,由其指定龍灣區法院管轄審理。
2020年8月24日,龍灣區法院作出(2020)0303行初26號行政判決駁回和豐公司的訴訟請求。和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3月12日溫州中院作出(2020)浙03行終607號行政判決,駁回和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和豐公司又于2020年5月20日向蒼南縣相關部門申請首次登記1705平方米。蒼南縣產權登記中心作出編號:(2020)-002號不予登記告知書。和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22日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蒼南縣產權登記中心作出編號為(2020)-002號不予登記告知書;判令蒼南縣產權登記中心予以辦理土地產權證。
2021年5月26日,瑞安市法院做出(2020)浙0381行初字271號判決:駁回和豐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后,和豐公司向溫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三份會議紀要
由于和豐公司土地證上載明的10395平方米的土地被一個名叫華思路的個人拍賣取得,所以不免要和后者產生交集,結果發現:后者在取得和豐公司土地證載明的土地使用權后,辦理“退二進三”手續,套走屬于和豐公司部分土地面積(10395平方米之外).
2017年3月22日,蒼南縣靈溪鎮靈發(2017)90號《關于要求浙江華萊士食品有限公司廠房實施“退二進三”的請示》,向蒼南縣報告。同年4月27日,蒼南縣招商引資會議紀要(2017)1號記載:會議同意浙江華萊士食品有限公司廠房通過退二進三”建設該項目。然而,這時10395平方米土地面積的不動產產權證登記還在自然人華思路名下,與浙江華萊士食品有限公司無任何關聯。但在辦理土地功能改變時,卻套用了該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首次出現)
2017年8月29日,蒼南縣作出蒼政發(2017)165號《同意實施靈溪鎮工業園區西單元LX-07-02 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批復》。該控規中描述:“根據蒼南縣招商引資會議紀要(2017)1號,該地塊通過退二進三建設蒼南縣和大吉酒店及人才培訓中心項目,本次規劃應進一步核實核準規劃用地面積”,并在修改成果欄標注:業主單位已提供相應材料來進一步核實用地面積為10951.7㎡,該材料在存檔留底是2017年 9月30日蒼南縣招商選資會議紀要(2017)1號(同號,第二份紀要),顯然,該會議紀要與控規批復時間倒置,存在時間矛盾。同時,經查證,蒼南縣根本沒有出臺過這份“蒼南縣招商選資會議紀要(2017)1”,很顯然該份會議紀要是偽造的。
三份同一文號的會議紀要
在訴訟過程中,相關部門部門向法院提供的還有一份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的“蒼南縣招商引資會議紀要(2017)1號”,這份會議紀要內容和“蒼南縣招商選資會議紀要(2017)1 ”除了“引資”和“選資”的一字之差外,內容一樣。
這兩份紀要上提到“關于蒼南和大吉酒店及人才培訓基地項目。會議原則同意在建筑不突破土地證紅線面積的前提下,由住建局按縣批復該地塊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用地面積(10951.7平方米),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把原屬于和豐公司的556.7平方米,也列入控規調整的用地面積中。
2017年11月3日,蒼南縣住建局向蒼南縣國土局發出用地規劃條件通知書(2017)99號,把原屬于和豐公司的556.7平方米,也列入控規調整的用地面積中,并向第三人華思路收取了697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蒼南縣國土局把屬于和豐公司的556.7平方米的土地從工業用地性質改為商業性質用途,賣給第三人華思路。
詭異的是,同一地塊,出現了兩個不同的使用主體。
2018年1月18日,蒼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蒼南和大吉酒店有限公司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用地面積為10395平方米,但在附件的總平面圖卻顯示用地面積為10951.7平方米。而檔案留底的材料是蒼南縣招商選資會議紀要(2017)1號。
2018年3月,蒼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華思路核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載用地面積為10395平方米,但在附件中規劃用地紅線圖卻顯示用地面積為10951.7平方米。
其實,這時候,土地使用權人是自然人華思路。直到2020年1月,華思路才將10395㎡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蒼南縣和大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文/圖 鄭義)
控規上附的文件和會議紀要

和豐公司和華萊士公司根本就不在同一位置
稿件來源:法制與社會雜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