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水產品生產、貿易和消費大國,漁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產業,也是農業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日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漁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圍繞進一步加強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范產業發展、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提升漁業執法質效、推進漁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等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建言獻策。
加強資源保護
漁業資源保護歷來是漁業發展的核心議題,也是本次審議中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方面,楊永英委員建議建立健全漁業資源保護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國家、國務院漁業漁政主管部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形成統籌有力、管理有序、監督有效的管理體系。“我國部分水產種質資源面臨喪失的風險,必須加強保護和利用。”他建議,對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庫、水產種質資源保種場,應加大財政投入,實現水產種質資源應保盡保。對省級水產資源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護庫、水產種質資源保種場,也應該加大統籌力度和監管力度,促進地方種質資源應查盡查,應保盡保。
唐華俊委員提出,對水產原種和優良品種除了保護,還應強調監管。他說:“水產原種和優良品種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經濟價值,在生產活動中很容易被捕撈或者私自帶出,僅僅強調保護是不夠的,必須在法律中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納入監管。”張守攻委員認為,草案第49條“禁止圍墾造田”的提法太泛,超出了漁業法的范疇,應該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納入其中,建議修改為“禁止在重要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產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圍墾造田。”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景俊海指出了草案中漁業資源保護激勵機制不足的問題,建議增加“對積極采取漁業資源養護措施的漁業生產者給予政策支持和獎勵”等激勵條款。他提出,雖然草案建立了重要漁業水域保護制度,規定了特定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需考慮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影響,但對日常漁業生產活動中的資源保護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補充該激勵條款后,能有效提高漁業生產者參與漁業資源保護的積極性,變被動遵守規定為主動保護資源。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草案規定,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超過就要進行處罰。高開賢委員提出,捕撈作業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所以如何確定這一比例非常重要和關鍵,需要在實務操作層面有大量的數據分析。
規范產業發展
漁業法上一次修改完善時間為2013年。近年來,我國漁業生產有了很多發展變化,引入了不少新技術,新興業態也不斷涌現,這些都亟需法律予以規范。
在漁業法的適用范圍上,目前的草案并沒有涵蓋遠洋漁業。對此,唐華俊建議增加“遠洋漁業公海作業區域”表述。“遠洋漁業是我國漁業現代化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國家海洋權益維護和‘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等等,增加有關遠洋漁業的表述,也體現了法律對遠洋漁業的涵蓋和支持。”唐華俊說。
最近幾年,我國設施化養魚發展較快,草案中也提到了“工廠化漁業養殖”。對此,鄧秀新委員提出,草案要對設施化養魚作充分調研,包括它的管理辦法、養殖密度、取水、尾水排放等,都要進行規范。湯維建委員則建議草案應界定一下“工廠化漁業養殖”“休閑漁業”等概念,并通過法律形式加以明確,以防在執法中難以操作。此外,近年來在稻田里養殖魚、蟹、小龍蝦等共作模式發展很快。對此,鄧秀新提出,“共作模式的管理、所涉及的用藥和用地情況,與一般的水面養殖不同,這些新情況在修法中也要調研。”
水產養殖安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也是很多代表、委員關注的重點。在草案第2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病害防治工作”的基礎上,全國人大代表劉曉艷建議修改補充為“對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病害防治及投入品監管工作,優先選用安全環保的生態化養殖與生物防治技術及綠色投入品”。同時,在“記錄水產苗種親本引種和培育、苗種繁育生產、疫病防控、用藥、投入品使用、產品銷售等信息”之上,她建議增加“鼓勵建立電子追溯系統”。
全國人大代表王志強提出,草案明確不得使用違禁的飼料、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投入品,“但如何對水產養殖戶進行有效監管?希望在漁業法修訂之后,農業農村部能出臺配套的規章,把這個要求落得更細一些。”黃俊華委員認為,養殖過程中投入品的監管,能最大限度地保證整個水產養殖業安全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但在法律層面上都沒有規定如何處罰。他發現農業農村部門對此有很多檢查和管理,“希望能總結經驗,把如何進行監管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對其法律責任作出具體的表述。”王志強還很關注水生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防控問題,“這方面的監測預警和調運監管做得還不夠,希望在修法的時候能夠明確誰來監測、誰來預警,配套規章也要跟上。”
保障漁民權益
發展現代漁業必須重視高素質漁業生產者隊伍建設,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讓他們過上更美好的生活。草案非常重視保障漁民的合法權益,二審稿新增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轉產轉業漁民的就業創業扶持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依法維護其社會保障權益”的規定。對此,多名代表、委員也提出了進一步的建議。
王瑞賀委員建議刪掉表述中的“地方”兩個字,“因為漁民轉產轉業有一些是為了落實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政策,比如長江10年禁漁,這個責任不限于地方人民政府,這些漁民退出以后的就業創業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應該盡到責任。”除了就業創業扶持,唐華俊認為還應增加“做好轉產轉業漁民的基本生活救助”。他表示,當前我國一些轉產轉業漁民已進入老齡化,勞動能力下降或逐漸喪失,還有部分屬于低收入人口,按照《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應當做好他們的基本生活救助。
為保障漁民的財產權益,譚天星委員建議,增加“國家征用漁業船舶等應予以補償,補償資金直接支付漁民,任何中間環節不得扣留或少補,違者視情節輕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為促進漁民增收,他建議增加“國家支持建設社會主義新漁村,鼓勵發展新型集體漁業合作經濟,支持養殖、捕撈、深加工一體發展”等內容。
關于漁民的合法權益,信春鷹委員提出,草案現有條文的規定非常籠統,基本上是宣示性的;對比草案中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有20條是針對漁民而設的,并且針對漁民的法律責任都是罰款,還罰得很重,這是“一個很大的失衡”。“漁民是弱勢群體,他們很辛苦,不應設立那么多、那么重的罰款,漁民應該有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信春鷹說,“可以考慮把漁業行政管理權和漁政服務結合起來,要在打擊犯罪和發展漁業經濟之間、在打擊規范不合規的漁業生產活動和保護漁民合法權益之間盡量做到平衡。”
提升執法質效
漁業執法的質效直接關系法律的實施成效,完善協作機制、細化落實方案、增強實操性是與會代表、委員的共同呼聲。
目前的漁業法規定,漁業執法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執法機構承擔。但在實踐中,漁業執法往往需要多部門聯合開展。對此,劉修文委員和史耀斌委員均強調細化協作機制。劉修文表示,漁業執法機構除了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外,還涉及公安、海事、市場監管、環境保護、海關等多個部門,建議進一步細化在不同場景下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協作配合的具體規定。史耀斌也提出,為了避免互相推諉責任,加強執法的嚴肅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建議草案完善相關條款,避免執法界限模糊、強制執法等問題。
在執法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時,如果涉及查封、扣押鮮活水產品的話,全國人大代表孫華芹建議,草案可增加“先行登記保存”程序,因為鮮活、易腐性水產品不宜保存,通過先行登記保存,后續拍賣或變賣時,能夠基本確保貨物價值符合正常水平。
針對海洋漁業執法問題,高開賢提出,目前草案賦予海警在禁漁區線外側海域執法的職權,使海警的綜合執法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解決了長期以來海上執法力量分散、協調困難等問題。但對于一些專業性的執法監管問題,仍需與漁政部門協作聯動,他建議應當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這一機制,達到節省資源、增強執法效果的目的。
王志強發現,目前草案列舉的處罰情形大多是針對大案要案的,動輒罰款20萬元,是較重的處罰,但是處罰沒有設定下限。“基層執法以小案居多,特別是一些反復發生的違法行為,比如小規模電魚、下網撈魚之類,基層執法人員該怎么掌握處罰尺度?”因此,他建議草案對小案處罰有一個明確的細則,讓基層在執法時有個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