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記者從東莞市農業農村局獲悉,《東莞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獎勵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近日已對外發布。意見稿提出,為發展現代都市農業、集約利用耕地,東莞市財政擬設立土地流轉獎勵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土地流轉雙方實施獎勵。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鞏固拓展市內幫扶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中列支。目前,意見稿已走完對外征求公眾意見程序。

東莞擬出臺獎勵政策鼓勵集約利用農村土地資料圖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均有獎勵
意見稿稱,為落實上級流轉管理要求,引導鼓勵棄耕、厭耕以及生產規模偏小、經營管理粗放、種養效益不佳的農戶轉讓土地經營權,促使分散低效的耕地逐步向規模經營主體集中,圍繞都市農業發展目標,推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東莞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遵循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獎勵引導為輔,重點支持規模流出,申報機制公開透明、獎勵資金直補到戶的原則。東莞市財政設立土地流轉獎勵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土地流轉雙方實施獎勵。從市財政每年安排的鞏固拓展市內幫扶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中所謂的“土地流轉雙方”是指,依法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流出方和流入方。流轉方式包括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出方為村組集體或擁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流入方為本市從事農業種植經營的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等經營主體。
意見稿明確了土地流轉獎勵專項資金的具體獎勵標準,即對流轉耕地合同期5年以上、規模經營面積50畝以上,有集體資產交易平臺交易記錄,有詳細規模經營計劃并符合其他獎勵條件的,給予流出方300元/畝一次性獎勵,給予流入方100元/畝的一次性獎勵。從簽訂合同起,對流轉期限10年以上同時規模100畝以上的,在上述獎勵基礎上,每兩年給予流出方200元/畝的追加獎勵。追加獎勵面積以流轉合同為基礎,按實際耕種利用面積確定。
意見稿還稱,在同一流入方分別與多個流出方簽訂合同并實現連片規模經營的情況下,如果流轉合同期限不一致,則以期限最短的合同計算規模經營期限。發生再次流轉時,以再次流轉合同計算規模經營期限,獎勵的流出方仍為村組集體或擁有土地經營權的承包方,流入方為實際經營方。
農村土地丟荒失管等情況不納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還列出了流轉雙方不納入獎勵范圍的幾種情況,即流轉后未按經營計劃實施,處于丟荒失管狀態的;經營主體5年內因使用違禁農業投入品或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處罰的;耕地流轉后用于林木種植等非農業生產的,原用于糧食生產的耕地流轉后進行“非糧化”生產的;土地流轉后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以及嚴重損壞土地農業生產功能(包括破壞土地耕作層、污染土質等)的。
意見稿稱,凡是符合條件的土地流轉雙方申請獎勵資金的,須到轄區股份經濟聯合社提交相關資料。經行調查、核實,股份經濟聯合社填寫申請表等資料后,上報鎮街農林水務局。經審核、公示等程序后,由鎮街農林水務局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并實地抽查后,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資金安排計劃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下達相關鎮街財政分局,再由鎮街財政分局將獎勵資金劃入受獎勵方的銀行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