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8-20 15:07:07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為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把握:(1)承包方要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2)必須經發包方同意;(3)受讓方只限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4)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