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8-20 15:06:12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為此,這種方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把握:(1)入股是在承包方之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2)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錢經營回報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