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8-05 07:09:36
關于這個問題,本站也不好做出解答,但可以做出個人理解:關于土地租賃的年限,包括出租、轉讓、轉租等,以前政策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能超過這個承包期限。關于現在的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決定》講是長久不變,我個人理解包括三層意思:第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久不變;第二,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長久不變;第三,農戶承包的具體地塊和時限也是長久不變。這個長久不是30年或50年的概念,是適用于我們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最初提倡在農戶之間進行流轉,但現在流轉給公司還是農戶并不是太主要,關鍵是要堅持三點,一是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性質;二是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三是在流轉過程中不得侵害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但是各地也有相應政策出臺,如新疆就有如農村土地流轉期限不宜超過十年的政策.
除各級政府政策規定之外可以這樣理解,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不應當超過農戶承包經營權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