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5-02 07:20:42
答:宅基地申請條件和要求如下;
一 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二、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由國土所受理)。
三, 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四 ,批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發批準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準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后,用戶方可施工建設。
六頒證。村民住宅建成后,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三次到現場,實地檢查,看用地戶是否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第二的問題,至于落戶后為何沒有分到地,你要把入戶的詳細情況和當地村委會的一些情況落實清楚,本站才能給予一些意見及相關解答.續:附:有關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法律法規(供參考)
一、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2005年以前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屬于什麼性質的案件確實存在爭議,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庭對此問題的請示答復也不盡一致,在全國范圍內造成里有時候受理有時候又不受理、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又不受理的情形,使從事司法實踐工作的人無所適從。自從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這個問題已經徹底解決,而且明確了此類案件性質屬于民事財產糾紛。
1.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據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號規定:“征地補償案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2.土地補償款的屬性確定是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村組的土地被征用后,分給村民的土地補償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土地征用補助費用歸全體村民組所有,其所有村民都完全平等地享有參與分配土地征用補助費用的權利。
土地補償款分配應屬于土地征用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助。分配土地補償款是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為基本單位分配的,村組拒絕分給沒有承包地的人(集體經濟成員),沒有承包地的人(未分土地補償款)有權以此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其正當權利。
顯然,沒有承包地的(未分土地補償款)人,依法應屬被安置對象,在分配安置補助費用時應與其他村民平等地享受分配權。村民組未給分配安置補助費的行為,損害了其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已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沒有承包地及因其它原因未分土地補償款的人,)請求村民組支付土地征用安置補助費的主張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此類案件的確為民事案件受理。
3.案件性質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后,對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的財產權侵犯的財產侵權問題,不分給土地補償費是民事財產侵權行為,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從民法理論上講是民事財產侵權糾紛。
二、訴訟主體資格確定問題
被告:根據誰是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決定都為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社),村民小組三種,一般確定為村委會。原告主體資格問題: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有所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被征收造成土地流逝獲得的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的性質,構成了補償費分配的基礎,決定分配程序和范圍,由全體村民決定,在農村村民集體組織內部,即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全體成員。
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與是否承包到土地沒有必然關系
農村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并不是對土地承包人的補償。就像拆遷補償費是給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一樣,承包經營只是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它并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的所有權性質應是集體組織所有權,既歸該集體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換言之,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只要是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國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所有權主體之一,任何人不能因任何原因剝奪,包括不能以沒有取的土地承包權為由不予分配補償費。
四、如何看待“村規民約”效力問題
《憲法》第五條、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二款均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規定。對于一些不需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對村民自治決定是否符合法律進行司法審查,若發現村民自治決定明顯違法,則應以判決的形式予以糾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村委會不給沒有承包地的人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決定(“村規民約”)是無效的。
五、村委會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不能違反國家法律
我們知道,土地補償費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公有財產,而不是屬于私有的共有財產,土地補償費是因集體土地的被征用造成土地的流逝而取得,其歸集體所有的性質,構成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基礎,它決定了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范圍,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由全體村民決定,分配的范圍在農村村民集體組織內部。而現在的實際情況往往是由村委會拿出分配方案在組織村民進行表決,甚至由村委會直接拿出分配方案分別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即使是由全體村民表決的方式,法律也不允許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所謂民主形式由多數人損害少數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委會是根據什麼議事規程、按照什麼分配方案進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但無論程序是否合法,其分配的結果實質上損害到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關于村民身份的確認問題
現實中“出嫁女”、入門婿,上大學、當兵、農民輪換等是村民身份爭議的大問題,但這個問題屬于《立法法》第42條確認公民身份權利的立法問題,法院一般不作確定,由縣級以上政府農政部門如農業局、廳和鄉鎮人民政府來確認。法院原則上按照戶籍主義和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處理,對于“空掛戶”入籍前放棄享受權利的承諾,按照權利處分原則對待,不支持入籍要求享受各項待遇的請求。
七、對農村婦女財產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多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千百年來,中國婦女飽受歧視與壓迫,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婦女慢慢覺醒,有了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但封建殘余意識的根深蒂固,使我們婦女維權的路子荊棘密布,困難重重。我們要堅持不懈地努力,呼吁全國所有的婦女行動起來,為自己、為別人、為成千上萬的姐妹爭取男女平等的地位和權益。
八、當事人應當得到土地補償費的法律依據
在訴訟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審判有了明確的規定;在實體權利的保障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組織經濟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