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15 14:15:07
我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改變用途,但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的第二款規定:“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