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13 11:47: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本條分三種情況規定了土地承包期限:(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2)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3)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作出這種區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質土地的投資收益期限差別不同,耕地的投資收益期限最短,通常當年投資當年即可收益,林地的投資收益期限則相對較長,一般需要數年至數十年,特殊林木的投資收益則需更長的時間。根據土地的不同性質來確定其承包期,更有利于保護承包方的利益,確保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