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12 10:08:08
1、管理bai混亂引起的糾紛。
農村干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
(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引發糾紛。
(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土地開發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界定。因為開發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前沒有核實所有權,而開發方沒有所有權,開發后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
②鄉鎮集體大片開發和農戶小片開發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種植,后來鄉鎮集體進行大面積集體開發,發生沖突引發糾紛。該種類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較多的地區。
(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系混亂引發糾紛。
(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臨關系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2、村干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
(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