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11 09:19:25
這個需要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于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于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于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