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11 09:05:56
從金融層面講,土流轉至少涉及了三個問題:
第一,土地是否可作為各種債務的抵押品。比如說,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貸款或其他債務的抵押品?當土地可以作為各種債務抵押品時,就可以進行價值評定,農民的積累就可以得到承認。
第二,既然土地使用權歸于農民,那么農民可以把土地使用權作為入股的根據。
第三,無論是債務還是入股,都有定價問題。既然流轉中包含著有價的交易,那么就會有一個市場可參照的定價根據。在制度的層面,市場機制在逐步形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現,有利于在農民資金融通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意味著債權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場空間得以拓展。
目前,正在建設中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仍存不足。首先是總量不足,金融工具單一,農業保險面窄量小。其次是從制度性缺陷看,準入過嚴。參照現代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監管要求偏高。還有就是,當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支農沒有系統規定;農業保險缺乏規范。最后就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十七屆三中全會又再次強調了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充分實現農民對承包土地各項權益。雖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的流轉,但是不包括抵押。而即使法律上允許農地可以抵押,相當一部分農民是不愿抵押的,因為怕失去土地,而金融機構也要看抵押物能否處置、變現,由于農民承包土地只能用作農業,不能改變用途,目前還難以處置變現,金融機構也不愿接受農地作為抵押物。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健全,可能會擴大土地流轉規模,但目前來講,對解決農民擔保難問題還不可能有直接的、立竿見影的影響。但間接地看,隨著土地流轉市場的完善,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得以發展,一些有條件的地方發展起來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可能相對更容易獲得貸款支持,因為金融機構為較大規模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在維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長久不變前提下,可以通過適當流轉方式將土地向專業種養大戶集中、通過土地入股參與股份合作組織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同時,還會有多種形式的農戶聯合和合作,比如,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與農戶的訂單聯結機制等,金融機構可以利用這些組織化的聯合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降低農村金融服務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擴大農村金融覆蓋面,也將促進土地進一步的流轉、農戶進一步合作、農業進一步組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