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08 10:10:50
1979年開始的中國農地制度變遷,其一確定了農戶家庭經營的主導地位;其二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其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本制度框架,引發了農村一系列財產制度變革。制度影響經濟增長,中國農地制度的變遷,對農業和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是多方面的。首先,制度變遷催生了多樣化的農村經濟組織;其次,制度變遷引發了農業要素資源的優化配置;再次,制度變遷促進了農業與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作為中國經濟制度發展歷史上重大改革成果所確立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土地制度創新和微觀經營組織再建為特征。家庭承包制不僅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拯救了多年低迷的農業,而且推動了國民經濟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長。但是,任何經濟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家庭承包責任制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農業增長中的全部問題。眾所周知,中國農地產權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權問題,而使用權問題的核心是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問題。盡管二十年家庭承包制的制度變遷,已經使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權益方面得到充分體現,但土地處分權從來沒有真正賦予農民。換言之,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始終都有嚴格的約束條件。雖然政策上允許土地使用權轉讓,但由于土地使用權本身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實際生活中轉讓很少,造成土地使用權價值難以實現。一項1998年對8省所作的調查顯示,參與流轉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發生面最廣的浙江省也只有7%~8%。再看當今中國的國情,由于城鄉之間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拉大,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之間收入差距擴大,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農村大量勞動力流向城鎮,流向經濟發達地區和非農產業部門,不少地方只留下婦孺老弱從事農業生產。2004年寒假,我曾在家鄉(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做過一項關于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查。根據在我們鄉調查的結果,大約95%以上的農戶有家人在外務工,而外出務工人員又以青壯年男性居多。這樣一來,務農勞動力減少,生產能力降低的農戶,土地相對過剩。而人口和務農勞動力增加,生產能力提高的農戶,又會感到土地不足而產生擴大土地經營面積的愿望。結果在世界上人地關系最為嚴峻的國家,出現了一方面是土地資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經營粗放和撂荒的奇特現象。對于農民們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權,我認為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原因:一是中國農民有安土重遷的傳統,土地一直被當作是農民的傳家寶和命根子;二是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目前還沒有覆蓋到農民,而且短期內也不可能覆蓋到農村,土地仍然是農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三是農民非農就業仍然是不穩定的,保留土地承包權可以隨時回到農村就業;四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土地承包權具有投資價值,不放棄土地承包權可以一直參與土地收益的分配。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在現階段要緩解人地矛盾、解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起規范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促進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所謂土地使用權流轉,嚴格意義上講,是指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農地產權結構被分解為三種權利,其一是所有權;其二是承包權;其三是經營權(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當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主要形式有轉讓、轉包、入股、互換等,以轉包為主。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以入股形式為例,農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家庭承包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將農戶承包土地評估計算價格形成股份,并在社區范圍內將股份平均量化到即期的每一成員,一般采取將土地集中起來,由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統一規劃和經營的土地經營形態。農地股份合作制績效明顯: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對家庭承包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使用權入股,實質上等于強化和確認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是農戶利益的實物形態演變為貨幣形態。在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強化了集體組織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置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員擁有的土地股權是一種貨幣化的股權,而不是占有土地的實物形態。因此,土地股權無論怎樣調整,都不會影響社區對土地的支配和處置的權利。其三,土地股份合作制進一步明晰和界定了土地產權關系。實際上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之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經營使用權分離基礎上的又一次分離。土地的支配權和處置權仍歸集體,但土地的占有權和收益權則通過股份分紅,一部分歸集體所有,一部分歸社員所有,由此建立了一種社區土地權益集體和社員共享的土地產權制度。其四,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社員與集體共同發展的良好機制。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把土地和其他資產折股到人,明確了每個人所占資產的份額,使社員既是股東,又是勞動者,有利于社員關心社區的生產經營活動,積極參與集體經營管理。此外,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還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有利于打破社區的界限,形成資源跨區域流動,優化配置資源,形成新的生產力。(蔣勵《股份合作制: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優選擇》)合理規范的土地流轉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完整意義上的承包經營權,也即賦予農民以處分權。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必然造就一種新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權成了民法上的一種新的物權,與其他物權一樣,承包權在市場經濟社會里必然表現為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獨立資產,占有它可以取得相應的利潤,轉讓它要求等價的補償。賦予農民以處分權的意義也在于使承包者能夠將承包權當作獨立的交換價值進行流轉。因此,只有存在完整意義上的承包經營權,才談得上形成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中國是富有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傳統的國家,在當前形勢下,面對新的國情,我認為政府應該把土地使用權真正交給農民,即賦予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同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土地流轉制度得到法律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土地的流轉,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我國農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