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06 08:45:38
根據以往的《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了解到,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村一戶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于一、二類危房拆出后,按原有土地管理法,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但根據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農村破舊危房拆出后,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要進行復墾,即將宅基地恢復成耕地。
按照此政策,危房拆出后宅基地復墾的,村集體是不能收回復墾宅基地的。而就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宅基地恢復成耕地后,除了一號文件規定不能收回外,耕地的使用權歸戶主還是歸村集體,沒有新的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復墾后普遍都由戶主經營使用。
所以,農村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權屬關系規定并未做到詳細的清楚說明。但依據中央一號文件來看,村集體不能收回宅基地,按法律實用原則,擇新不擇舊,所以,農村危房拆出后宅基地還是歸戶主復墾經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