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6-05 09:17:51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契稅指的是,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或者贈與行為時,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