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5-15 16:50:56
國有林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依法作價人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符合上述轉讓、作價人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依法轉讓。《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經營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