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5-14 15:54:01
1、不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
2、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
3、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
4、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5、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
此外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在連續4年減少的基礎上,今年再減少20萬畝,其中占用耕地規模也相應減少。鼓勵各地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對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民和村集體組織予以獎補。
對于永久基本農田將實行特殊保護。已經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重大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嚴格論證,按法定程序報批,對擅自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