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5-14 15:12:52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設施農用地由國土、農業部門共同監管,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設施農用地未依法報市縣政府審核,但附屬設施用地符合規定比例標準的,不能按違法占地進行處理,可由農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其補辦手續。但若超過比例標準,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一般耕地,超過部分均應按照違法占地進行處理。
當然,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有數量限制的,低于省市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比如天津市規定設施農業用地須在100畝以上),不能按照設施農業對待,其所謂的附屬設施用地只要破壞了耕作層,即可認定為違法用地,應當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