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20-05-08 11:18:19
1、政府可征收的范圍:
(1)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6種情形,確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為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2)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區域,難以納入征收范圍。除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在土地征收流程上,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理順了征地流程,降低了違法用地的行政風險。先與農民就補償標準等內容達成書面協議,征地補償安置資金落實后方啟動征地程序,充分體現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緩解了被征地農民的后患之憂,有利于征地工作推進。
2、政府征收程序
(1)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3)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