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4-28 02:12:43
閑置土地的界定。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閑置土地。
1、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用地批準文件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地建設日期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用地批準文件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未注明用地日期,自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或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按時動工開發并已完成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和平整土地)工程后,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3、已按時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2/3,或者已投資金額占總投資金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尚未動工開發建設的用地。
4、以轉讓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滿1年仍未動工建設的。
5、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且不是政府行為的原因造成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