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4-26 14:39:27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購買到的房屋實則為小產權房,即城里人在鄉下買房時,拿到的村里或是鄉里的產權。小產權房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房管部門也不會給購房合同備案。顯然,在現行政策下,是不允許城里人到鄉下購買宅基地和農村房產的。但是法律沒有禁止城里人下鄉租地,也沒有限制租地時間的期限,建議在不能夠買宅基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到農村租一塊土地使用。但是租憑期是有限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痹诤炇鹱獾睾贤瑫r一定要看清租期,切莫認為租期越長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