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4-23 22:34:26
見解如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是我國土地管理的一貫原則。故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論占用何種性質的士地,無論臨時還是長期使用土地進行房屋建設,均應經有權機關審批。
在現實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積土地進行種植或者養殖經營,客觀上確實需要建設一定的生產設施。《土地管理法》對于承包人在其承包的進行農業經營的土地上建設兼有一定生產管理和居住功能的房屋,是否須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無明確規定。故《對關于非法占用林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請示的答復》規定,農業用地的使用者在農業用地上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工程,可以不經審批,但對于非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工程需經審批。根據此規定,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審批要視房屋的用途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