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6-05 14:03:09
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條文將“森林”、“山嶺”、“荒地”、“灘涂”并列表述,說明山嶺等不一定就是林地,這和我們通常的觀念是不一致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將果園和茶園列入園地類別,而非林地類別,但我們在林業資源調查中,卻一貫將茶園作為林業用地來加以統計。這些都說明通常的看法比較主觀,缺乏說服力。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但在行政實踐中,我們會發現上述的規定比較原則,難以直接運用,對它理解不透,容易成為執法的漏洞,引起行政糾紛。譬如,一塊農田或未利用地栽上了楊樹,郁閉度在0.2以上,該地塊現在還是不能當作林地對待,成為林業部門管轄的范圍。否則,農村稅費改革前,在農田栽樹的農民就很可能喪失了口糧田,引起較大的社會問題。
在所有的執法活動中都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林業行政如辦理破壞林地案時,林業部門需要確認涉案地塊就是林地,而不能主觀臆斷,僅憑它適宜植樹或上面有林木就認為它是林地。從現有規定看,林權登記和土地利用規劃情況是確認林地的依據。
《森林法》(1998年)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政府林權登記簿中記載有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就是該地塊是林地的證據。
現在正在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確權發證工作量很大,屬于林地的并沒有全部進行了林權登記,確認為林地的也沒有全部發證到戶,土地利用規劃成為確認林地的另外一個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第二十條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上述規定明確說明國家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將土地進行分類,確定每塊地的用途。一塊地是否屬于林地,得看它在土地利用規劃中的規劃情況。如果該塊地規劃進了林地,該塊地就屬于林地,而不管它現在是荒山荒嶺還是遍地開荒種莊稼。
總而言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林地是縣級以上政府通過土地利用或林權登記等方式認可的塊狀土地。有林的地塊不一定是林地,無林的地塊不一定不是林地,林權登記簿(或林權證)和土地利用規劃才是確認林地的主要證據,行政過程當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