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1-11-03 09:27:27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②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