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1-03-12 22:29:23
農村土地網專家回復:
《意見》提出:“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采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一是允許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了林權流轉市場,有力推進森林資源經營向資產、資本經營轉變,增加農民資產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償”為必要前提,有利于農民利益維護和林業發展,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放開林權流轉方式,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選擇流轉方式;四是明確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后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鑒于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產資料,需要正確引導農民合理流轉林權,不改變林地原始承包關系,防止農民失山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