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1-03-12 22:22:57
農村土地網專家回復:
《意見》規定“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這里體現了三項政策的放開,一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林地要種什么樹種、什么時間種、培育目標是什么等經營方向可以自主決定;二是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選擇單獨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租賃經營等經營模式,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三是木材作為商品,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賣、怎么賣、賣給誰。政策賦予承包經營權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發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進行干涉。商品林經營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現階段主要有兩個觀點。物權保障的觀點認為,林業分類經營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額管理和行政許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處分權,通過市場機制調動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同時,農民在改革后保護自有財產的意識普遍增強,不會發生大面積的森林采伐。資源保護的觀點認為,取消采伐限額管理和行政許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過量采伐,危及生態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額制度的條件尚不具備,并且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是《森林法》規定,取消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涉及法律修改問題。綜合兩個方面觀點,《意見》提出“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解決林木采伐自主權問題,要修訂現行法律。當前應當注重管理方式的改進和轉變,進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