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05-13 11:28:39
答: 根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法釋[1997]9號)的規定,我國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種:
⑴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⑵非法占用耕地罪;
⑶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⑷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即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該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違法行為。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對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
③,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這兩個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侵害的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清正廉潔性和正當性,也侵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還侵害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犯罪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如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0.33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處罰;非法占用基本農田0.33公頃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0.66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6公頃以上等行為,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2公頃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60%等行為,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