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8-05 10:32:51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提要: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4種情況認定土地閑置
一是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或者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
二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三是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的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