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7-06 23: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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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地屬于全民所有性質,上級部門需要使用國有林地,是可以的.
一、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取得的收益權。用益物權的取得是基于用益物人與物的所有權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產生的。土地是一種物權,土地歸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基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產生的。它是根據國有土地的管理人、使用人與承包人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這一法律行為取得的。國有林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有林業企業將經營管理的可耕種的國有土地發包給企業內部職工耕種,國有林業企業是發包人,其權利主要是收取土地使用費。企業職工是承包權人,企業職工支付土地承包費用后,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企業不干涉承包權人經營活動。
國有林區土地承包經營起步較晚。過去,國有林業企業可耕種的土地均有企業內部的家屬隊、多種經營站統一經營管理。2001年企業改制后,企業內的家屬隊、多種經營站均被取消或解散。企業將這些原來由家屬隊、經營站管理的可耕種的土地資源承包給企業職工經營。因此,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企業職工與企業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確定的,簽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是企業職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和依據。
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同,盡管二者都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承包經營,但是二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在于:
(一)土地所有權不同,發包人不同。國有土地承包權人承包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發包人是國有土地的管理者即國有企業。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人承包的土地是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發包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村民組織。
(二)承包方式不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方式,是采用競價方式進行承包。承包人交納土地承包競價費,取得競價資格后,才可競價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式,是根據農民家庭人口數量,按份承包,無需競價。
(三)承包人不同,承包經營國有土地的承包人,一般是企業職工。根據自愿原則參加競價承包,企業不強迫承包。職工家屬、子女不參加競價承包。而農村土地承包權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家庭成員人數承包,包括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均有一定份額。可實行家庭聯產責任制承包,承包人是固定的。也有人稱為口糧田,每個成員均有承包份額,必須承包。
(四)享受農業政策待遇不同,國有土地承包權人不享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補貼政策,每年按照合同規定,向發包人交納土地承包費。農村土地承包權人在農業生產中享受國家農業生產的補貼政策,每畝地享受20元補貼,每年不用交納土地承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