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6-25 19:33:58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根據《國土資源部善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宅基地登記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善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經依法處置后,按照《國土資源部善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予以登記的,村集體組織可對確認超占的面積實施有償使用。對一戶違法占有兩處宅基地的,核實后應收回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