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2-27 01:14:17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