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2-27 01:09:20
農村土地網專家解答: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扣繳。”第5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的,應當退還。”依據這些規定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共同商定具體的土地流轉價款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任何一方接受或拒絕雙方議定的流轉價款。流轉的收益表現為不同形式,轉包的,是指轉包費;出租的,是租金;轉讓的,是轉讓費;入股的,是指股份的分紅所得。這些收益歸承包方所有。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村委會即使做為發包方,也不能夠收取作為承包方的農戶的流轉收益,收取了必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