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10-02-24 11:49:41
農村土地網專家回復:
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1950年6月28日通過《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做廢。”根據這一規定,凡屬于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約,已經依法全部做廢,不能作為當事人主張土地權利的依據。實踐中,一方當事人以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約主張其權利的,應當不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