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11-28 02:04:22
專家解答:承包合同的變更,是指承包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過程中,經協商,對原承包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并達成新的協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雙方在履行承包合同過程中,經協商或者因土地征用、自然災害等法律規定無法再繼續履行合同時,提前終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說,除承包雙方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則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條又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