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網友 |發布于 2009-11-27 22:21:10
專家回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補助費、人口增減導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種情況。(2)只限于個別農戶之間進行調整。(3)調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須堅決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再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5)凡是承包合同已經約定不調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調整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