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地公民的訴求!!
發表于:2010-07-28 23:00
我是秦皇島市盧龍縣木井鄉大道上村人,叫劉忠林,殘疾軍人。我有以下問題在鄉縣市沒有得到解決,需要向省領導反映:
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我們村已生產隊為單位每人分地1.5畝———1.7畝不等,我家3口人每人分1.5畝。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全村統一,每人分1.1畝,我全家在外地居住沒有分到土地。每人少分的4分地作為機動地臨時承包給部分農戶經營,約占土地總數的%25。這部分地的承包費交每人分1.1畝口糧地的農業稅和提留款。現在國家以免除了農業稅和提款,這部分耕地的收入已沒有存在的必要。2005年我回到原籍補上了戶口,到現在我全家5口人都沒有地種,我就靠殘疾撫恤金維持我們老兩口的生活,我兒子靠做另工維持3口人的生活,孩子還得上學,沒活干的時候生活就沒有保障。
2006年我們村有70畝機動地合同到期收回,又非法承包出去,因村民反對在村里承包不了,村干部和承包者在鄉政府做的承包合同。今年2月我們村又有60畝機動地合同到期應該收回。【農村土地承包法】地5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享有土地承包權,村集體中的每個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都有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8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這些土地用于調整承包地,因出生,婚嫁,戶口遷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時應將這些土地承包給新增人口。不得隨意將這些土地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出去。”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26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補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我要求我們村用合同到期收回的機動地給我們家現有的5口人分配和我們村其他村民同等數量的口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