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普通”農民的土地生意經
發表于:2023-01-03 20:28
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恩格斯說,“土地為勞動提供原材料, 而勞動把原材料變為財富”,所以“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作 為一種自然資源,滋養了人類的生存,而人們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 又推動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 土地, 成為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 環節。
從遠古部落時期發展到奴隸社會時期,再到封建社會、近 現代時期,土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為權力和財富的代名詞。
善于利用土地,財富向你招手,不善于利用土地,你只能 觀望財富。而廣東省普寧市池尾街道上寮村黨支部委員李某生就是 極善于利用土地的“農民”。因善于利用土地, 李某生成功躋身身家 千萬級別。通過梳理資料發現, 李某生的土地生意經,最早可以追溯 到 20 世紀九十年代。
李某生是普寧市池尾街道上寮村人,現任池尾街道上寮村 黨支部委員。(其兄李某賢, 自 1992 年起開始擔任上寮村的村 長,約一兩年后兼任村支部書記,其后多年來一直身兼兩職。)
1994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李某生先后多次通過簽訂《轉 讓樓房協議書》、《土地轉讓協議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 《樓地權轉讓立約書》等方式轉讓國有土地及房屋的方式,獲 取巨額財富。
一、李某生、李某賢經非法轉讓池尾鎮上寮村村道占地 267平方米(即長春路北側) 的土地及樓房, 獲利 58 萬。
1994 年 1 月 8 日, 李某生、李某賢簽訂《轉讓樓房協議 書》,將池尾鎮上寮村村道(即長春路北側) 的樓房,用地面積 267 平方米(八層設計, 已建一層) 出售給李少平,獲利 58 萬 元。
而據 2019 年 12 月,普寧市公安局對李某江《答復意見書》 (以下簡稱《答復意見書) 中回復: 上述地塊兒系 1980 年前 后, 李某生的父親建設了五間平房,作為"煤炭場地"使用, "沒 有向村委會上繳樓地款"。 “1990 年 12 月 28 日, 上述 5 間土 地取得普寧縣國土局民房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文號【 1990 補】 040 號,批準使用權人為李某生及其胞兄李秋賢。 1994 年 1 月 8 日李某生、李某賢將上述土地、平房一次性轉讓給李少平, 轉讓價格 58 萬元。 ......大約于 2000 年該村將上述 5 間平 房進行拆除. .....村委會也沒有對李少平進行補償。” 由此, 可以證實上述土地在 90 年代一直都為集體土地性質。
根據《土地管理法》 (1986 版)第三十八條, 以及其實施 條例的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 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 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鄉 級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 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不予批準。
而 91 年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 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 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村民 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 由 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審查同意后,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 他土地的, 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但依《答復意見書》反饋的情況, 未看到任何村民大會討 論,以及鄉(或縣) 級政府審核(或批準) 的手續。而李某生 、 李某賢將上述土地及房屋以 58 萬元的價格轉賣, 也沒有見到 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補繳任何樓地款的反饋。因此,李 某生、李某賢涉嫌違反法定程序轉讓、倒賣土地。
二、 李某生以"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的名義,涉嫌非 法轉讓土地及房屋, 獲利 200 余萬。
1、2001 年 1 月 10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 , 將池尾綜合市場北側的第一街向南, 西幢東起第 9 至 12 間, 建筑面積 182.4 平方米, 出售給林振記, 獲利 20 萬元。
2、2001 年 6 月 4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將 池尾綜合市場北側的第二街向北東幢東起第 1 至 5 間,建筑面 積 228 平方米,出售給陳俊松, 獲利 28 萬元。
3、2001 年 9 月 27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 , 將池尾綜合市場北側的第二街向北東幢東起第 6、7 間,建筑面積 91.2 平方米出售給黃暢明, 獲利 9.6 萬元。
4、2005 年 2 月 5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將 池尾綜合市場北側的第一街向南, 西幢東起第 7、8 間,建筑 面積 91.2 平方米出售給甘振武, 獲利 9 萬元。
5、2006 年 1 月 15 日, 李某生簽訂《樓地權轉讓立約書》 將池尾上寮市場旁、青洲家具新商場東檔頭座南樓地三間,建 筑面積 136.8 平方米, 出售給巫殷明, 非法獲利 13.5 萬。
6、2006 年 4 月 4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書》 將 池尾綜合市場北側的第二街向北東幢東起第 8 至 11 間,建筑 面積 187.2 平方米出售給王春盛, 獲利 16.8 萬元。
7、2005 年 5 月 20 日, 李某生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 議》將池尾池揭路與大學路交叉路口以東南側( BP 加油站正 對面) 的土地使用權 3330 平方米出售給林炳添、林炳煌,獲 利 170 萬元。
根據《答復意見書》反饋的情況,上述第 1-6 項的土地的 流轉途徑是這樣的:
第一步: 1990 年原池尾鎮政府在該片區統一征用土地作為 工業區使用;
第二步: 然后賣給山湖村村民陳少明;
第三步:后來陳少明將上述土地轉讓給果隴村村民莊若公
第四步:莊若松將該宗土地轉讓給李某生,通過申請,上 述宗地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以"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名義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證號普府國有(2000) 字第撥 00278 號,批準面積 900 平方米。
第五步: 李某生將以"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名義取得 的土地, 分別賣給了林振記( 184.2 方: 20 萬)、陳俊松( 228 方: 28 萬)、黃暢明( 91.2 方: 9.6 萬)、甘振武 (91.2 方: 9 萬)、巫殷明( 136.8 方: 13.5 萬)、王春盛 (187.2 方: 16.8 萬)。 李某生出賣的這幾塊土地面積已經高達 918.6 平方米 , 也就是國家批準給"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的 900 平方米土 地, 已經被李某生全部賣出。 其中,格外讓人注意的是,批準 給李某生 "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 司 "土地使用證的字號是普 府國有(2000)字第撥 00278 號、 (2000)字第撥 00280。這個 "撥"字代表的意思, 李某生自認為政府“劃撥”給他的土地是 他的私有物, 可以隨意買賣獲利。
第 7 項的土地則是在前述第一步、第二步即賣給陳少明后, 陳少明又將地賣給了普寧市農村信用社,而李某生則通過以廣 達北側的土地 2.93 畝與普寧市農村信用社的土地 7.53 畝"置 換"。并將"置換"的土地面積 3330 平方米(折 5 畝), 賣給了 福建人林炳添、林炳煌、南山村村民陳俊松, 獲利 170 萬元。 好一個左手換右手, 隨便一換, 小 200 萬輕松到手。
根據《土地管理法》 (1988 年修訂)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鄉(鎮) 村企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 權限,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但《答復意見書》當中 并沒有顯示所謂的"1990 年原池尾鎮政府征用集體土地 "經過 了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程序。更離譜的是:原池尾鎮政府"統一 征用作為工業區使用"的土地 ,意然在村民個人之間倒了幾次 手,最后落到了李某生的手上,被李某生以"普寧市生發制衣有 限公司"的名義變賣, 獲利千萬余元。
李某生 與普 寧 市農村信用社 的土地是如何 "置換 "的?這 種原始的"以物(地) 易物(地) "的交換方式, 是如何獲得縣 級 以上人 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 門 的批準 的 ? 如此 明 目張膽 的 竊取國家財富, 有必要深挖, 還受侵害的百姓一個真相。
三、 而深受其害的李某江所有的 0.225 畝責任田, 在未有 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被征收(至今未獲相應補償) ,并被李某 生的"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占為道路使用。
除了李某江是深受李某生其害, 上寮村還有 50 余戶村民 均沒有得到屬于自己的宅基地房屋。
從 20 世紀 90 年代到 2019 年, 李某生的土地生意經沒有 停止, 反而在其兄長李某賢的助力下, 做的“風生水起”。
2019 年,李某生又通過非法強占集體土地及個人責任田的方 式,在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池尾街道長春路上寮小學東側,無視普 寧市國土局協調土地執法部門下發的停工通知書,強占、強建高層 小產權樓房。 而該土地性質屬于池尾街道上寮村集體土地及個人責
任田,李某生在未征得村及村民同意情況下, 私自占用,違建。但 不幸的是,直到今天,也未見到揭陽市及普寧市市委巡察組關于李 某生強搶土地的行為“作出相應處理”的意見得到落實。
由于普寧市土地局的對土地使用的不公開,而被李某生非 法侵占的文件從僅有的個別文件中了解到部分信息如下:
在 2005 年普寧市城鎮建設管理局的(2005) 普城規字第 067 號《選址規劃意見書》當中中寫道:"該項目原為池尾企辦 電影器材用地 2.7 畝和金豐照相器材用地 1.86 畝,于 98 年改 變給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見普國土字【 1998】 16 號), 現將 其中 2.94 畝改變給池尾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辦公、綜合樓用 地,余下 1.6 畝作為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用地。”也未查 詢到最初使用土地的"原池尾企辦電影器材"和"金豐照相器材 "兩個單位的土地來源應具備的合法手續, 也未查到上述土地 從上寮村被國家依法征收的任何文件,該地塊兒的村民至今也 未得到相應補償。
目前,上述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所處位置的 1.6 畝土 地,正在辦理相關的確權手續,但申辦相關手續的土地權屬申 請人卻不是李某生或其所謂的普寧市生發制衣有限公司,而是 上察村的村民。這其中又發生了什么? 是李某生再次將地塊倒 賣? 還是其根本就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對于 50 多余戶村 民的責任田無端端變成了道路,卻未給兌現補償等相關承諾等 相關問題, 還有涉及土地征收中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予以徹查。
四、 李某生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 益, 涉嫌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刑事犯罪。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帶身份性質的財產權, 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只能在集體 內部流轉使用。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 所有。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的權利, 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侵害了本集體組織的合法權益。
上寮村屬地少人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積僅為 0.3 畝, 李某 生究竟有什么樣的神通,可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本 屬于上寮村集體所有的逾千平方的土地隨意賤賣?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 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 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 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同時, 由于普寧市自然資源局拒絕向村民提供 1990 年原 池尾鎮政府征用上寮村片區土地的批文,以及李某生轉讓土地 行為所依據的相關批準文件,其在中間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需要徹查。
綜上所述 ,鑒于此,李某生及李某賢合伙倒賣國有土地的 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深究,揪出背后的靠山,還上寮村一片清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