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創新農村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
發表于:2010-10-06 22:50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農村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
閩委發[2004] 9號
各市、縣(區)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七屆六次全會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激發農村經濟發展活力,推動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現就創新農村工作機制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機制,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
(一)建立農業科技人員下派工作機制。健全科技特派員制度,每年從省、市、縣有關部門、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選派一批科技人員進駐鄉(鎮)、村,開展科技服務,服務期限一至三年。下派期間,保留其原來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稱及待遇,原單位不得進人頂編,不得影響其正常的調資和職稱評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派出的科技人員,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一定補助。下派科技人員的年度考核,由下派所在地的組織部門和派出單位共同進行。允許科技人員在從事技術開發、服務、推廣、承包或承擔科技項目時,開展有償服務。鼓勵科技人員通過資金、技術入股,與專業大戶或生產性企業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獲取合法收益。
(二)完善縣、鄉農技推廣體系。整合現有的鄉(鎮)農技推廣服務站(所),按照公益性和經營性分開的思路,積極推進鄉(鎮)農技推廣服務站(所)改革,促進科技服務由產中向產前、產后延伸,開展優良品種和實用技術的引進、示范、推廣,以及農民科技知識普及培訓等服務。探索建立農業科技人員進修、培訓機制。加強基層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全面增強以動植物疫病免疫預防、應急反應和重點疫病控制為主的公共服務能力。
(三)加快農村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根據縣域經濟發展需要,定期選派優秀人才擔任科技副縣長、副鄉(鎮)長,繼續組織各種形式的農業科技服務活動。有計劃地從高等院校選調應屆優秀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工作。建立農村人才柔性引進機制,對城市到農村基層或欠發達地區工作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給予一定的生活津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建設和引智項目。
(四)建立鄉村農民技術員制度。以“綠色證書”工程、青年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和百萬農民技術人員培訓計劃為依托,加快鄉土人才開發,組織實施縣鄉農村實用人才工程,每年選送一批有突出貢獻的鄉土人才到各級農業大中專院校進修和培訓。加強對農民技術員的科技培訓和農業職業技術資格認定工作。從2005年起,全省每個村聘用1—2名農民技術員,由省財政給予一定補貼。
二、創新土地流轉機制,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五)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不減少。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力度,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強耕地保護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亂占、濫用耕地的違法違規問題。
(六)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依法制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及時落實補償資金。探索利用土地補償費為失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等補償方式。嚴格土地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約束和用途管制。盤活集體存量土地和閑置土地。加強對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監督管理和承包地征后管理。加大征地的執法監察力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七)引導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基礎上,按照“依法、有償、自愿”的原則,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承包、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鼓勵農戶間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土地向種田能手和專業大戶集中。鼓勵兼業農戶、長期在外務工經商或舉家外遷的農戶,委托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代耕或轉包、轉讓、出租其承包土地。連續拋荒二年以上的承包土地,在保持原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可由村、組集體統一組織流轉,其收益仍屬承包戶所有。允許縣鄉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
三、創新農業經營制度,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
(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積極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產前、產中、產后的自我服務。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化運作”的思路,鼓勵和引導企業、農民、供銷合作社及其它服務組織,創辦或領辦農產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協調、行業標準和發展規劃制訂等方面的作用。圍繞我省四大主導產業和九個重點特色農產品,建立和完善鰻魚、水果、茶葉、食用菌、蔬菜、畜禽等省級農產品行業協會。各市、縣(區)也要圍繞本地主導產業和特色農產品,抓緊組建區域性農產品行業協會。認真搞好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工作,擴大試點范圍,以典型示范帶動全省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產品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
(九)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公司+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大力推廣“公司+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推廣訂單農業,引導龍頭企業通過委托生產、保護價收購、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與農民結成穩定的產銷關系和合理的利益關系,讓農民分享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利潤。
(十)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深化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和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逐步落實到戶、聯戶、林場或其他經營實體;開展林權流轉、林木采伐、資源保護、投融資體制等配套改革,確保2005年全面完成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推進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在試點基礎上,鼓勵通過小型水利設施的承包、租賃、拍賣或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產權制度改革,落實管護責任制。
四、創新社會化服務機制,提高服務“三農”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在縣、鄉(鎮)普遍建立農村社會服務聯動網,形成農業實用信息、市場營銷、科技示范、資金、政務服務五大服務聯動網絡。縣一級要統籌協調各涉農部門,開展各項便民服務。鄉(鎮)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后的要求,加大機構改革力度,轉變工作職能,積極推進撤鄉并鎮工作,重點抓好中心鎮建設,建立“三農”服務中心。2004年開始每個設區的市要在一個鄉(鎮)開展“三農”服務中心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村和村民小組要積極發展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
(十二)加強農村信息化服務。把農村信息化服務作為“數字福建”建設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省直涉農部門現有信息服務網站的作用,逐步整合現有網站,不斷充實服務內容,延伸和擴大服務范圍,為農民增收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各市、縣(區)也要組建農村信息服務網,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和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現有有線電視、廣播和網站等傳播媒體的作用,把農村信息服務延伸到鄉(鎮)、村、經濟實體、專業大戶和農戶。
五、創新勞動力轉移機制,加快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
(十三)加強對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培訓和服務。認真落實《2004—2010年福建省農民工培訓規劃》,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崗前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2004—2010年每年培訓15萬人。組織和引導農村勞動力與企業通過簽訂合同,開展定向培訓。在“數字福建”開設勞務需求信息平臺,建立聯接用人企業和農村勞動力的信息網,定期向社會發布勞動力供需信息。建立鄉(鎮)勞動力轉移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指導、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辦理證件等綜合服務,促進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深入開展山海勞務協作,積極拓展省外境外勞務輸出。探索建立勞務派遣組織,推進勞務派遣向鄉村延伸,不斷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渠道。2004—2010年爭取全省每年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40萬人。
(十四)改善農村勞動力就業環境。全面清理針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各種不合理收費和限制性政策。放寬本省農村人口到省內城市的遷移限制,農村人口在本省城市和城鎮就業并有固定住所的,允許其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戶口遷入,其子女就學、就業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對已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農民,給予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允許依法有償轉讓;允許5年內繼續實行農村計劃生育政策,并承擔相應義務。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和用工管理,嚴禁隨意清退、限制農民工就業的做法,集中力量解決拖欠和克扣工資、勞動安全、職業病防治等突出問題,維護農民工的戲ㄈㄒ妗?
(十五)加快推進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發展壯大縣域經濟,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工業化與城鎮化,推動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加快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重點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服務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發展,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加快省定重點中心鎮建設,加大農村舊村改造、新村建設步伐,縮小城鄉差別,促進農民進城鎮、住宅進小區、工業進園區,提高城鎮集聚功能,推進城鄉一體化。
六、創新投入機制,加大對“三農”的支持與保護力度
(十六)完善財政支農機制。在確保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的同時,運用財政貼息、補助、稅收等手段對農業投資給予優惠和獎勵,并對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經濟實體實行一視同仁、平等支持,吸引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建立健全農業投入的激勵機制。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支出結構,按照公共財政以及促進農民增收的要求,集中資金確保重點。各級各部門不得用農村其他專項支出擠占農業投資盤子。強化對支農資金的管理,完善支農資金管理制度,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七)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認真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各項政策,堅持統籌兼顧,加快推進綜合配套改革,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稅收制度。拓寬農村基礎教育籌資渠道,切實改善農村中小學教育環境。建立完善村內“一事一議”制度,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財政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堅持對農民實行休養生息的政策,健全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規范農村稅費征管,落實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實行報刊征訂限額制,嚴禁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嚴格執行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的規定,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十八)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建立金融機構對農村社區服務的機制。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逐步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社區性金融服務組織。加大對農業的信貸投入,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積極開展農村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地區率先開展試點工作。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基礎上,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外資,依法興辦直接服務“三農”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
(十九)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扶貧濟困的長效機制,從2004年起,全省建立并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納入低保范圍,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各地可根據實際,合理確定最低保障標準,但不得低于省定標準。農村低保資金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分級負擔。切實加強低保資金的管理監督,杜絕擠占、挪用低保資金問題的發生,對違反規定的予以嚴肅查處。
(二十)探索建立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村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著重解決農村居民因患大病而致貧、返貧問題。從2004年起,重點在安溪縣、龍巖新羅區、廈門同安區開展試點工作,逐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給予適當補助,并對計劃生育家庭予以優先照顧和優惠。探索對患大病的農村貧困家庭和五保戶實行醫療救助制度,引導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居民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在農村城鎮化進程較快和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制定被征地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小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養老保險辦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穩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積極推行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
七、創新基層組織工作機制,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二十一)建立相對后進和薄弱鄉(鎮)、村黨組織整建幫扶責任制。推廣“高位嫁接、重心下移、互動聯動、一體運作”的做法,堅持定期排查一批、幫扶一批相對后進、薄弱的鄉村黨組織,做到立足長遠、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按照市、縣(區)排查鄉(鎮),縣(市、區)、鄉(鎮)排查村的辦法,確定相對后進和薄弱鄉(鎮)、村黨組織作為重點幫扶對象,采取選派干部掛職任職、領導掛點、部門幫扶、村企共建、村村結對等綜合措施進行整建幫扶。從2004年起,省、市、縣(區)黨政群機關定期選調一批年輕優秀干部到相對后進、薄弱鄉(鎮)掛職;省、市、縣(區)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中央駐閩單位定期選派黨員干部到相對后進、薄弱村擔任村黨組織第一書記、書記或副書記,每批任期三年。經過檢查考評,相對后進和薄弱鄉(鎮)、村面貌沒有明顯變化的,繼續作為幫扶對象,干部掛職任職工作不得斷檔,掛鉤聯系的領導和部門不得脫鉤;有明顯變化的,繼續指定黨建工作指導員,鞏固和擴大幫扶成果。干部掛職任職期間,保留編制,保留原職務,保留原工資福利。表現優秀的掛職任職干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提拔使用。
(二十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把堅持黨的領導、村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村有機統一起來,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建立健全黨組織和村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全面推行村務公開、鄉(鎮)政務公開、基層站所事務公開,試行村務民主聽證制度,推進基層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切實把與農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與補償、村集體財務收支、村干部管理、計劃生育、選拔村級后備干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以及政府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等有關事項,及時向群眾公開,接受監督。總結推廣村賬鄉托管辦法,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探索村級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不斷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
(二十三)調整基層黨組織設置形式。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打破傳統的按鄉村行政體制或居住區域建立黨組織的格局,從當地具體情況出發調整基層黨組織的設置。黨員多的村,成立村黨委或村黨總支。推廣“支部加協會”的做法,探索在產業基地、行業協會、勞務輸出群體、專業經濟合作區等各類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建立黨組織。推廣村級組織“三級網絡”建設做法,探索農村黨小組設立的新形式,按照農村工作需要與黨員特長相結合、黨員自愿選擇與黨組織指定相結合的辦法,靈活設置黨小組。抓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黨組織組建工作,從2004年起,力爭通過3年努力,使50名以上員工的企業有黨員、100名以上員工的企業有黨組織,有3名以上黨員、條件具備的企業建立黨組織。
(二十四)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激勵約束機制。深入開展“三級聯創”活動,不斷探索建立“干部經常受教育,農民長期得實惠”的工作機制。擴大選拔任用農村基層干部的民主,充分體現黨員群眾的意愿,選準配強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試行鄉鎮領導班子成員選任票決制、公開推選制、試用期制。全面推行村黨組織和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村黨組織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倡導“三向培養”,把黨員培養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養成黨員,把黨員致富能手培養成村組干部,提高農村黨員干部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帶動農村社會全面進步的能力。有計劃地選派一批年輕優秀的村主干到高等院校進修培訓。把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農村基層組織工作責任制,加強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切實改進干部作風,建立基層干部調查研究制度、干部駐村制度、記民情日記制度和為民服務、多辦實事制度,以及接受群眾監督與評議制度,牢固樹立為民、務實、清廉和推動工作的形象。建立從優秀村主干中錄(聘)用鄉鎮干部制度,省里從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指標,通過公開招考,選拔錄(聘)用一批優秀村主干到鄉(鎮)工作,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可直接提拔到鄉鎮領導崗位。對安心基層工作、埋頭苦干、任勞任怨、政績突出的鄉(鎮)領導干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提拔使用。
八、創新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設機制,推動農村三個文明協調發展
(二十五)加強和改進農村思想政治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把農村思想政治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縣、鄉(鎮)、村黨組織都要適應農村思想政治工作新情況、新變化,創新和改進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建立縣負總責,鄉(鎮)為主體、村為基礎的工作機制,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現有思想政治工作陣地的作用,加強農村思想文化陣地建設和管理。加大縣級財政和鄉村集體經濟對農村文化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投資,不斷拓寬籌資渠道,在每個村建立健全閱報欄、宣傳欄、文化科技衛生綜合服務站,有條件的地方應發展“文化中心戶”,傳播先進文化。圍繞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著力開展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守法致富教育,引導廣大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為民辦實事結合起來,縣、鄉(鎮)、村黨組織要在為民服務中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解決群眾實際困難中解決思想問題,進一步增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
(二十六)增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實效。認真實施《公民道德實施綱要》,大力開展農村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職業道德教育,在農村逐步形成尊老愛幼、鄰里和睦、見義勇為、扶貧濟困的文明新風。優化農村學校布局和教師隊伍。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以“一增三保”為目標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實施第二期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開展農村困難學生助學活動,組織一批城市學校與農村學校進行校際合作,引導涉農職業學校與鄉鎮開展校鄉合作。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抓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重大疫情信息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加快普及農村自來水和家庭廁所無害化改造,針對一些地方的農村存在的環境臟亂差、黃賭毒、占地建墳等問題開展專項整治,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加強以鄉(鎮)帶村工作,開展創建文明戶、“星級文明信用戶”、文明村、文明小城鎮以及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和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等活動。
(二十七)強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貫徹實施《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綱要(試行)》,開展創建“平安鄉鎮”活動,加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政法綜治組織建設,整合和規范治保會、調解會、保安力量等群防群治組織,加大對鄉村綜治工作的投入,確保綜治工作在基層有人抓,有人管。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完善基層調解網絡,創新農村警務運行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綜治各項措施。對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等不穩定因素,要早排查,早發現,早解決,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鄉鎮。對因工作不力造成群體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惡性刑事案件、重大災害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完善突發性事件的工作預警,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安定穩定的治安環境,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規范有序的法治環境,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7日




